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1
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市场监管处字〔2017〕143号 当事人:黔西县鑫鑫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522MA6EGPY96P/520522000277788;

法定代表人:吴春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黔西县文峰社区毛稗冲组;

成立日期:2014年06月09日;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及箱包加工销售.

按照《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以及《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清理名存实亡企业工作方案》(黔工商诚〔2016〕12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黔西县鑫鑫服饰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当事人.2017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填制《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黔西县鑫鑫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经本局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住所位于黔西县文峰社区毛稗冲组.2017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登记住所黔西县文峰社区毛稗冲组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此地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的电话、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另,当事人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报告,至2017年9月15日止当事人在黔西县地方税务局无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违法事实,收集了下列证据在卷为证: 证据一:2017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检查时制作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现场检查表》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二:2017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截取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2015年至2017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未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2017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截取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的基础信息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黔西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缴纳情况证明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至2017年9月15日止在黔西县地方税务局无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2017年11月20日,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采取以黔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zqianxi.gov.cn/zwgk/xxgkml/jdjc/aqsc/ 201711/t20171120_3035152.html)公告的形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黔市场监管听告字〔2017〕96号),拟对当事人作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黔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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