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

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

(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

(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

(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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