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1 |
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红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69号 罪犯王金青,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浙江省江山市,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金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70号 罪犯左志强,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许昌市魏都区,因犯强奸罪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左志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71号 罪犯周长栋,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武陟县,因犯骗取贷款罪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现在新乡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新乡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长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72号 罪犯李国歌,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太康县,因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经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国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73号 罪犯王全伟,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许昌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管制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2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31年9月4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全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2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74号 罪犯臧四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确山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臧四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2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75号 罪犯马洪宾,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上蔡县,因犯诈骗罪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洪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2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76号 罪犯韩福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阳市北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福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2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