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1

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副本二十份,发包人执十五份,承包人执五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发包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公章)公章) 地址:广州市广卫路4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020―83326350

电话: 传真:020―83326350 传真: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合同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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