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1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6月8日 株洲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9号),落实《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创业主体,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株洲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众创空间属于新型科技孵化器,是株洲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企业的培养基地.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专业指导、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设立株洲市众创空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众创空间及服务机构评审、评价和委托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7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委托株洲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申请、受理及初审等工作.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服务特色鲜明. 2.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有健全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制度. 3.有固定的场所和基础设施.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200平方米以上,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5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 4.入驻10个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企业或创业团队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从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的科技类活动,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5.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金融服务、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服务、成果评价、国际合作、培训沙龙、技术转移、成果孵化、创业导师、翻译等创新创业服务,通过一站式窗口、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6.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学者等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辅导、培训等服务. 7.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众筹、贷款担保机构、科技银行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8.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七条 株洲市众创空间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1.株洲市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1). 2.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编写提纲见附件2). 3.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4.年度工作计划. 5.与配套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株洲市众创空间申请认定程序:申报主体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推荐后,按照申报要求向受托单位提交认定资料(常年受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认定为株洲市众创空间,并颁发牌匾.被认定为众创空间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扶持、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株洲市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新进入的在孵企业或团队,在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团队建设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对认定的株洲市众创空间,市财政在众创空间场地租赁、仪器设备购置及政府购买服务等予以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参照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辖区内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统计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众创空间,将取消其株洲市众创空间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