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01 |
一、水上过驳作业区由江苏海事局划定并统一公布.
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浮吊、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浮吊、船舶不得在水上过驳区进行过驳作业.
二、浮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加强对所属的浮吊、船舶的安全管理,保证浮吊、船舶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各浮吊在作业期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单艘浮吊只允许靠泊1艘船舶卸货作业,同时并靠的分流小船不得超过2艘.
四、所有船舶必须按照船舶法定证书核定的载重线或干舷装载货物.各浮吊在为靠泊卸货的船舶卸货前必须查看其载重线情况,发现超载或载重线标志不明的,应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为其卸货.
五、江面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预报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严格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六、禁止向水体排放各类垃圾、油污水及生活污水.浮吊、船舶供油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浮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长应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依法检查和处置.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浮吊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严格查处,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送:江苏海事局. 江苏常熟海事处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