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7-02 |
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4条 政府方 甲方为政府方的合同主体.若政府方的履约主体发生变化,由调整后的部门承继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承继者、或其最终授权的单位为准. 第5条 社会资本方 5.1 主体资格 5.1.1 乙方 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主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具备提供本项目建设及运营服务所需的法定资质及履行能力. 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须按联合体协议书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对项目的实施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在项目公司依约设立、签署本合同成为本合同主体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乙方的权利义务的同时,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1.2项目公司 (1)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后的三十(30)日内在惠州市大亚湾区内设立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成立时的实缴注册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985万元. (3)项目公司依法成立后,作为本合同的签约主体在甲乙方已经签署的本合同中签署,自签署之日起,本合同对其生效.项目公司自本合同对其生效之日起,将履行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而无论本合同是否明示该等乙方权利义务是否应由项目公司履行.乙方对项目公司的所有履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经甲方事先同意及批准,乙方可引进产业基金或其他社会财务投资人,且产业基金或其他社会财务投资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项目融资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惠州市或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在项目公司无法按进度及计划投入资金时,乙方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和财务投资人承诺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的资金筹措和投入责任.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亦应对乙方及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5)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章程、融资协议以及规章制度等的约定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若存在抵触的,甲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及其股东修正相关条款. 5.2股权转让限制: (1)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变更其持有的股权或控制权,不得将股权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也不得发生其他任何可能导致项目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事项. (2)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 (3)项目公司章程应对公司股权的变更及注册资本金的减少做出相应规定,以反映本合同对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