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02

其中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在培训期间应取得相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为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甲方负责按月发放财政补助经费培训对象个人补助部分(原则上为3万元/年・人*80%/12),并根据其工作情况(参照同类人员)给予一定的绩效补助或工作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甲方统一安排,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在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 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培训及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培训和工作任务.培训期间,除工伤外的其他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按照甲方本单位住院医师同等处理.

四、违约责任和协议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因个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要求终止培训,须提前

30 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协商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可正式解除协议,且自进入甲方接受培训起两年内不得在我省报名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同时,乙方须退还甲方为辅助乙方完成培训任务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 第十八条 对于乙方擅自退出培训、严重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以及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补助补贴等费用,并视情况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处理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至少四年内禁止在我省报考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九条 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培训,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延长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补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培训,解除协议.对于按期或延期不能取得合格证书的,须退还财政用于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和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3万元/年・人). 第二十条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按时发放生活补助费,经协商无果的,乙方可申请解除协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五、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期间,甲、乙双方系培训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无论其数额大小,均不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和人事关系.乙方作为学员期间纳入甲方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因此,乙方在此期间虽无劳动关系,但同样享受甲方住院医师劳动保护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约定,除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培训终止时,甲、乙双方关系解除,本协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公章)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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