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2 |
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份额: 赣州市国资委持有江西龙潭水电实业有限公司29%的股权,赣州市投诉服务中心持有江西龙潭水电实业有限公司3%的股权,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持有江西龙潭水电实业有限公司3%的股权,共计35%的股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以江西龙潭水电实业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5月31日账面净资产值为转让股权依据.
3、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期限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成交价,总计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期限和方式: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甲方成交价款的50%计人民币 万元(含1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
第二期: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剩余成交价款计人民币 万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办理股权转让的手续.
2、承担法定和协议应由甲方承担的股权转让涉及税费.
3、甲方按35%的股权比例,承担乙方行权日之前公司在册职工置换全民身份所需费用.
4、股权转让后,甲方不再承担江西龙潭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民事、行政等相关法律责任.
5、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严格按约定支付受让款项.
2、按受让股权享受及承担《江西龙潭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以受让出资额为限对江西龙潭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乙方必须接受江西龙潭水电实业公司现有在册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