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02 |
四、关于已参保企业和职工欠费处理问题 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同本意见第一条第
(三)项.
六、审核事项和工作要求
1、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须提供本人档案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须同时提供历年工资发放表.
2、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3、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认真审核.弄虚作假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