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2 |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
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三、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
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四、二次贷款限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二次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贷款轮候. 本通知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6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