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0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登记成立,以开平市长沙区宝堤东路18号宝丽花园宝骏阁首层116号铺位为住所,从事批发、零售:自行车及其配件、日用品、卫浴器材、五金制品、体育用品.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经开平市地方税务局核查,你公司的地税核查涉税情况为"非正常";
经开平市国家税务局核查,你公司的国税核查情况为"核实已非正常注销";
经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查,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你公司没有人员参保记录;
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开平供电局对2013-2016年度用电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为"系统无此户".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处已经由开平市长沙嘻游记游泳馆经营,你公司已不在此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经通过邮寄《询问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物流跟踪信息显示为信件无法送达,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2页)及证据提取单2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情况截图2份、《广东省开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涉税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共10页)、《广东省开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涉税情况的回复函》复印件1份(共10页)、《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开平供电局关于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用电情况的复函》(共10页)复印件1份、《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复函》(共10页)复印件1份、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原件1份及回执复印件1份、《询问通知书》原件1份及邮寄《询问通知书》国内挂号信收据1份、物流跟踪信息网页打印件1份、《居委会证明》原件1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等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你公司已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梁俊权、赵惠婷 联系
电话:0750-2219472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