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2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 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城建培训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09〕25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12〕298号)和《关于修改的通知》(浙建〔2018〕18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和延期的对象 持有我委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持证人员年龄未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二、继续教育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三方面培训内容: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文件和规定.

2、特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知识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 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在一个有效期内应完成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集中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每名持证人员对应一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学时清单"(附件1),每次继续教育结束后,由负责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及时在该清单上予以登记.

四、继续教育主体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用人单位结合日常生产灵活组织开展,开展集中继续教育的培训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 (1)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在杭企业(杭州建设信用网登记). (2)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和培训管理人员.师资应为建筑类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含)以上技能类资格人员. (3)具有与培训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等. (4)具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内部规章制度等管理规范.

2、社会培训机构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行业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社会团体等,其中学校须具有办学许可证书,社会团体及其他培训机构须具有培训工作业务范围. (2)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和培训管理人员.师资应为建筑类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含)以上技能类资格人员. (3)具有与培训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等. (4)具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等管理规范.

五、继续教育档案资料 各建筑施工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应认真规范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并保存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资料,以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资料中应包含:培训通知(含培训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

培训课程表;

培训签到表(分上、下午签到);

培训过程纪录(现场教学照片不少于五张和视频不短于三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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