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02 |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本通知自2017年9月8日起执行,省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湘公发[2015]56号)及《关于对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法律适用进行修改的通知》(湘公法[2016]1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 2017年7月22日 (此件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公安机关法定裁量权的具体化,是公安机关结合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细化而形成的裁量细则. 第三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基准》. 本规定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制定和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裁量基准制度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 裁量基准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地、州)以上的公安机关制定. 上级公安机关已经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或者细化,但不得与之相冲突.对地方性立法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事项,由当地公安机关制定裁量基准. 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裁量基准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裁量基准的变化以及执法实践需要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废止和补充. 第七条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四个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