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31
质监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依据 (供参考) 各市局: 按照省局领导要求,省局消费品处和法规处梳理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中质监部门主要职责和部分法律法规依据.

现提供你局参考,以便做好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准备.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2016年6月20日发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许可要求,推动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及省长质量奖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2、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管工作;

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和发布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4、负责用于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环节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负责成品油生产环节的油品质量监督管理.

(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行动计划》(省政府2013年7月发布)

1、以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2、推进油品配套升级(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油区办、中石油山东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山东分公司、省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3、加快新车排放标准实施进程(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三)《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2016-2017)行动计划》(省政府2016年5月发布)

1、建立健全清洁煤炭配送和监管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

2、加快替代关停供热管网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质监局配合)

3、加强车船环保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

4、加强油品质量监管(省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牵头)

(四)《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政府2016年12月31日发布,2030年前有效) 系统构建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参与)

(五)《山东省落实实施方案》(省政府2015年12月31日发布,2030年前有效)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涉及化肥,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

2、健全法规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3、落实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济南海关、青岛海关等参与)(注:涉及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方面的减税,国家规划中质检总局参与,省里的方案中可能应该由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此处疑为错误)

(六)《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政府2016年12月31日发布)

1、系统构建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七)《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分工方案(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5月发布)

1、提高环保、节能、节水、节地、技术等标准(省质监局牵头)

2、加强油品质量监管(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牵头)

3、统一绿色产品标志、完善评估标准、规范认证体系(省质监局牵头)

4、完善绿色包装标准体系(省质监局牵头)

5、科学构建以人体健康为目标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

(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及《全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2016年4月21日发布)

1、省质监局负责指导煤炭质量标准审查发布及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煤炭局负责指导煤炭生产加工、煤炭经营监管和煤炭质量管理等工作.

2、省煤炭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劣质散煤活动.

二、其他职责 主要涉及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准备的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中需要落实的问题.

(一)信访工作.2013年以来,环境保护信访工作情况.

(二)投诉举报和立案查处工作.2013年以来,环境保护投诉举报和立案查处工作情况.

(三)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落实情况.落实《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计划8月7日印发各市局)要求,每日、周、月工作调度情况.

三、责任追究规定 《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2日发布实施)

四、部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目前,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等,请各市局自行搜集学习. 以下单独列出成品油监管有关规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 ――扩大车用汽、柴油国Ⅴ标准执行范围.从原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重点城市扩大到整个东部地区11个省市(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2015年10月31日前,东部地区保供企业具备生产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车用柴油的能力. 2016年1月1日起,东部地区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提前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时间.将全国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时间由原定2018年1月1日提前1年.2016年10月31日前,保供企业具备生产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车用柴油的能力.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增加普通柴油升级内容.2016 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东部地区重点城市供应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以下简称国Ⅳ标准普通柴油);

2017年7月1日,全国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Ⅳ标准的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国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以下简称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普通柴油.保供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柴油产品的质量升级.

3、省经信委、发改委、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的通知》(鲁经信消〔2017〕296号) 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泰安和莱芜9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做好"2+26"城市提前供应国六标准油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965号)和《山东省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要求,确保从2017年10月1日起,辖区内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枣庄、临沂、日照、青岛、威海、烟台、潍坊和临沂等允许销售普通柴油的8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做好普通柴油质量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129号)要求,确保从2017年7月1日起,辖区内加油站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50ppm的普通柴油;

从2018年1月1日起,辖区内加油站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

从2019年1月1日起,辖区内加油站供应的车用汽、柴油全部达到国Ⅵ标准. 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五、说明 本文所列举职责和法律法规可能存在遗漏之处,请各市局自行补充完善.如发现错误,请及时告知省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消费品处).因个别文件较大,无法通过省局邮箱发送,附件中参考资料并不全面,请自行搜集整理. 附件:部分参考资料 省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保障工作协调小组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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