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2 |
为做好相关迎检准备,请你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总结梳理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57号)贯彻情况,《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宣贯和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情况,群众重复举报及长期未根治环境问题的查处和整改情况(相关内容见附表),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并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填报《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查表》,附表内容须提供文件佐证资料.
二、完善台账资料 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江苏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5〕12号)和《关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情况和新修订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的通知》(苏环办〔2015〕36号)要求,整理列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问题清单、环境保护大检查发现问题清单、群众重复举报及长期未根治环境问题整治清单、挂牌督办案件清单.上述清单按省辖市汇编成册.
三、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请于2015年11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附表、清单(纸质件和电子档)报送我厅. 附件:1.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查表 2.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问题清单 3. 环境保护大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4. 群众重复举报及长期未根治环境问题整治清单 5. 挂牌督办案件清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9日 (联系人:环监局 葛勇;
联系
电话:025-86266127;
环评处 钱杨;
联系
电话:025-86266081;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查表 项目 内容 具体工作情况 是否备注(选是的,须提供文件佐证资料)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情况 实施情况 是否依据国办发〔2014〕56号和苏政发〔2015〕57号文出台实施细则或通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明文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建立环保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全部完成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是否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市级环保部门是否已全面开展环境执法稽查 市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稽查情况是否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公开情况 地方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是否每月公布群众投诉举报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是否在3月底以前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是否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能力保障情况 是否已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 是否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