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2 |
电话:0594-3509888 经查实:2005年5月,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经营纸制品印刷等.
土地座落:白塘镇周墩村双安路旁.土地性质:建设用地.土地面积:3128.28平方米.建筑面积:3128.28平方米.四至方位:东至吴玉荣住宅,西至莆田市统冠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南至双安路,北至莆田市统冠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现状:建成简易铁棚厂房并投入使用. 你单位上述用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128.28平方米.
3、并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1282.8元.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把缴纳罚没款额计31282.8元人民币汇入莆田市工商银行涵江支行网点,全额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