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2 |
产生的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投料、破碎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产生各类固废均能得到有效处置;
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④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但因为前期未进行环评手续,目前项目已于2013年10月建成,2018年6月停产;
且目前环保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本次环评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厂区现状照片见附图1.1-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如下: 图1.2.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三
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 废塑料再生利用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09月11日,大荔县许庄镇建民塑筐厂正式委托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并取得相关资料后,评价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收集了所需资料,结合环评技术导则、当地具体情况及本项目特点,编制完成了《年产100万塑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次评价工作中,我们得到了大荔县环境保护局及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地感谢. 分析判定过程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鼓励类中 三十
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中
15、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符合产业政策;
大荔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年产100万塑筐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2018-610523-29-03-040871)(详见附件2);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与相关环保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①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81号《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本项目与该文件的符合性见表1.3-1. 表1.3-1 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序号 要求 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分析
1 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本项目废旧塑料原料均来自大荔周边地区农业过程中废弃的塑料筐破碎颗粒,主要为聚乙烯和聚丙烯,不属于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不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符合 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塑筐生产属于鼓励类中 三十
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中
2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大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符合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