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2 |
四、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铜冶炼企业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水循环利用率97.5 %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9%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7.5%以上,吨铜排水2吨以下,铜冶炼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达标排放.现有企业水循环利用率97%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5%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7%以上.新建再生铜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现有再生铜冶炼企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鼓励铜冶炼及再生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 现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 十二五 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五、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建设、改造铜冶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完善环境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设施,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消除. 铜冶炼企业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各项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新建和改造项目要同步建设配套在线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现有企业应在2014年前完成.铜及再生铜冶炼企业最终废弃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铜和再生铜冶炼企业要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对所有排放的污染物定期开展监测,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自行监测结果. 铜冶炼企业应符合《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 铜电解业》(HJ559-2010),同时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同时位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 规划》中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应该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铜及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 三同时 手续.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七、准入管理
(一)铜冶炼行业企业准入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准入的管理.申请准入的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准入申请报告》并按附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准入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准入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