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2 |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12元.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 ,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 ,其种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 ,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 ,其种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 ~770g/L (含750g/L ),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 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粮发〔2010 〕178号) 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
在农发行开户;
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
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
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与地方粮食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小麦预计收购量相衔接.为保证收储小麦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小麦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分仓、分等级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或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解决.增设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活动前公布,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测算本省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5月21日至9月30 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 放心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