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2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调整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 价税分离 和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

(一)2016年5月1日(含)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含)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6年4月30日(含)前合同已经订立的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或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5月1日(含)后执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其工程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调整方法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内容一致.

(二)进项税额扣减方法及企业管理费调整内容.

1、人工费不包含进项税额,不作调整.

2、材料费中的计价材料、未计价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确定;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费、橡胶球摊销费及以 元 为单位的零星材料费用分类扣减进项税额,按附件二表1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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