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2

证据三:2018年1月22日、2018年8月9日、2018年9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2018年3月9日,2018年8月29日,对供货者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收款收据1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1份,供货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及供货者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各1份、供货者提供的欠款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并无法证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市场业主签字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1份、编号为宁区市管提字[2018]2-1号的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编号为宁区市管询字[2018]2-3号的询问通知书1份、电话通知记录1份、2018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单号为7701522806116的申通快递收件单1份、快递查询的网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已停止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五:打印自:http://www.book118.com/nongyegongye/html/464499.html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附录四1份,证明氯霉素属于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 证据六:2018年1月22日,当事人签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018年5月24日,本局将宁区市管听告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快递至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当事人于2018年5月28日签收该份快件,并于当日到蕉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向我局口头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5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宁区市管听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将定于2018年6月8日9时举行听证,当事人于2018年6月7日,提出延期举行听证的申请报告,我局准予其听证延期举行.2018年6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宁区市管听通字[2018]3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将定于2018年7月4日9时举行听证,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听证,于2018年7月2日放弃听证权利,提交了材料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其所涉牛肉及时销毁,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我局作出1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显失公正的处罚,恳请减轻或免除处罚.

2、家庭困难,家庭收入微薄,巨额医疗费用支出已使家庭负责累累,难以负担巨额的行政罚款.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附录四,氯霉素属于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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