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2

(2)使用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特种设备安装质量证明材料(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5)特种设备验收检验报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或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关于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问题

(一)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 发现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各区、市局应依法进行处理.需要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要求执行,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投入使用年限尚未达到首次检验要求的,可不进行检验;

超过首次检验期限的,按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处理.特种设备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其实施定期检验.检验机构发现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要提醒使用单位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书面(含金宏办公系统,下同)报告所在地的区、市局. 对于新上的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球罐为制造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合格并出具报告后,检验机构要提醒使用单位按时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出具检验报告情况反馈各区、市局;

各区、市局应当比对开工告知,核实使用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二)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4号)等要求,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含受理检验申请)时,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区、市局;

对于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符合检验条件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定期检验. 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局可根据具体问题,采取现场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约谈等形式督促使用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三、有关要求 1.各区、市局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做好使用登记文书的归档工作. 2.检验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验,积极做好检验工作,认真配合各区、市局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本通知自2016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青质监特字〔200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流程图 2.部分行政许可规范格式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2日 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流程图 附件2:部分行政许可文书规范格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申请 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为: 经确认,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决定受理. (许可专用印章) 年月日说明:本决定书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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