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2 |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二、《婚育证明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100号)
三、《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国人口发〔2009〕49号) 办理条件 户口在本辖区流出外地半年以上 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应提交《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4)已婚人员应提交《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服务承诺 便民、保密、守则 收费标准和依据 否区、县(市)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综合服务事项 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办结.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领域 法律和信息咨询 劳动就业 (医疗卫生 扶贫脱贫 热点及其他 有关政策支持 公共教育 社会保障 知识产权 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 文化体育 住房保障 受理单位 水泥路街道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咨询电话 0451-86073367 监督电话 0451-5689334 是否收费 否 是否审核转报 是否属于申请办理出具相关结果类 否 服务内容 再生育审批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2、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3、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4,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哥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6、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办理材料 夫妻双方及已有子女的户口、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结婚证,二寸照片 办理流程 夫妻双方携带有关材料申请,办事处计生部门初审、区级审批,发黑龙江省生育证 服务承诺 便民、保密、守则 收费标准和依据 否区、县(市)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综合服务事项 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办结.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领域 法律和信息咨询 劳动就业 (医疗卫生 扶贫脱贫 热点及其他 有关政策支持 公共教育 社会保障 知识产权 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 文化体育 住房保障 受理单位 水泥路街道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咨询电话 0451-86073367 监督电话 0451-57689334 是否收费 否 是否审核转报 是否属于申请办理出具相关结果类 否 服务内容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办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