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02 |
(二)事实认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三)行政处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裁量权依据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燃气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章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
(二)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户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和决定 经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告知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未提出异议.之后,2016年9月2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2016年9月5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向某劳务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某劳务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法定权利.该公司书面表示放弃上述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2016年9月9日,县行政执法局向某劳务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劳务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长沙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县行政执法局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长沙县人民政府或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理由说明
(一)对证据采信和事实依据的理由
1、某劳务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某劳务公司的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某劳务公司的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和权限;
3、某劳务公司《砌筑作业分包壹级》资质证书复印件、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某劳务公司具备合法承接劳务分包的主体资格,承包了长沙地铁五号线湘龙站项目水位孔钻孔施工;
4、长沙某燃气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燃气管道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单》复印件、《燃气管道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单》复印件,证明管道经营方长沙某燃气有限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履行了燃气经营方的安全主体责任;
5、《长沙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二标段(湘龙路站)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复印件,某建设公司长沙地铁五号线湘龙站项目部《班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B-4-04)复印件,证明某建设公司履行了安全主体责任,已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