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02 |
6、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主任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对某建设公司长沙地铁五号线湘龙站项目部执行经理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对某劳务公司项目经理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某劳务公司毁损燃气设施的事实、经过及受影响停止供气居民户数.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调取的上述证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这些证据围绕某劳务公司损毁市政燃气管道的事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行政机关予以确认:某劳务公司损毁市政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损毁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
(二)对行政处理依据选择的理由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某劳务公司损毁市政燃气管道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尚不构成犯罪,因此应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选择的理由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燃气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章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
(一)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户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某劳务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启动应急预案,配合燃气经营方进行管网抢修,并于当天中午12点恢复管道燃气供应,主动消除了影响,并赔付燃气经营方相应损失,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受停气影响居民不足200户,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上述规定,责令某劳务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五、案例点评 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一是具备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目前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注意市政设施的保护,因不按规定施工造成燃气管道、通信光缆等设施损坏,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行为应予依法惩处.二是处置及时,措施适当.县行政执法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工作,开展事故初步调查,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到位.三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对类似行政处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案 CSDC[2016]第2号 行政机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2016年8月2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接黄兴镇安监中心举报,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在该县某镇某村某居民与生活住房相连的214号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铬酸酐.当日,县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2016年8月5日前整改完毕,同时对该公司涉嫌未将储存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立案调查.经依法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资料证据等调查工作,该公司自2016年6月起,在214号仓库内陆续存放三批次铬酸酐共计45吨.2016年8月3日,经县行政执法局现场核查,某贸易公司已将45吨铬酸酐储存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