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2 |
六、监督管理
(一)省环境保护厅对已获得省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二)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地开展的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经整改依然存在问题的,暂停受理该各地级以上市生态建设示范区核查、复核申请.
(三)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审核、专家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生态示范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及建章立制情况等.
(五)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达到省级生态县、乡镇、村指标的县、乡镇、村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环境保护厅将取消其称号.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粤环〔2008〕8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指标完成情况 珠江三角洲 东西两翼 山区 经济发展指标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8000 ≥6000 ≥4500 约束性指标
2 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 ≤0.64 约束性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约束性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40 参考性指标 生态 环境 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山区 ≥75 约束性指标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山区及丘陵区 ≥20 约束性指标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近海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不超过省、市总量控制指标 约束性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70 ≥65 ≥60 约束性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70 约束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