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2 |
三、本项目需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居住区等敏感点.
四、本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由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协调平衡,并应控制在下列范围内:CODCr0.038t/a,氨氮0.003t/a,SO20.24t/a,NOX0.56t/a.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本项目应该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
2、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
3、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新建燃气锅炉)
5、《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
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
7、DB12/356-20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
8、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
9、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
10、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
11、HJ 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12、《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5.1)
八、请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并取得其他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此复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6月24 日 抄送: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国潍(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