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02

电话: 010-69239155 1.2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天极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C座711室 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 010-60230611 传真:010-60230611 1.2.5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以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须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因本项目未办理采购进口产品的申报手续,故供应商所投货物不可以提供产自中国境外的产品 1.2.6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否1.3 本项目不提倡联合体投标 2.2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预算金额:123.8377万元 (项目编号:PXM2019_116208_000027-JH003-XM003) 8.1 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否9.1 制造厂商的资格声明:投标商应按招标文件通用册的格式要求,提供制造厂商或经销商的资格声明;

提供2017年度或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出具的的资信证明(原件);

提供投标人的半年内任意3个月纳税和社保记录. 12.1 投标保证金:20000元整 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或招标代理公司认可的其他非现金形式 开户名:北京天极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大街支行营业部 账号:11001069600053042311 退还保证金方式:电汇 1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日 14.1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文档

1 份(U盘形式) (电子文档为盖章签字后扫描文档) 16.1 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4月23日上午09:30 18.1 开标时间:2019年4月23日上午09:30 开标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C座711室22.2 评标方法:适用 综合评分法 25.1 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适用 综合评分法 30.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5% 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保函

31 中标服务费:按中标金额的1.5%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开户名:北京天极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大街支行营业部 帐号:11001069600053042311

3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

1、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19层 联系人: 刘尊联系

电话:

88822559、88822659 移动

电话:18701216551 传真:

68437040、68472315

邮箱:[email protected]

2、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 联系人:杨阳陈浩然 联系

电话:

58528750、58528760 移动

电话:

13488752033、18910210850 传真:58528757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28层 联系人:高路,孙莹 联系

电话:59705600-

6011、6931 移动

电话:

13910831161、13720094769 传真:59705606

邮箱:[email protected] 简要技术需求:1.前檐幕、2.LED显示屏、3.LED显示屏发送卡、4.LED显示屏接收板...... 在《节能产品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本项目中所涉及的货物如属以上产品,投标货物产品型号必须在《节能产品采购 清单》中.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执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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