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2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房屋、二次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土地或建设工程批复等行政许可的合法建筑为依据,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其中: ①国有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②集体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补偿.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补偿. ②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补偿. 若被征收人认为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标准的,应当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该期限按企业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年)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并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5)未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无证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残值补偿,具体标准由区房地征收中心会同项目所在街镇、项目建设主体共同商议确定. (6)项目牵头部门及建设主体应及时提供征收项目的土地相关材料.涉及被征收人的税费、员工遣散等费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二)居住房屋补偿 1.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应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按照市和区有关规定执行.因区域差异确需提高标准的,由区房地征收部门会同有关街镇商定,并列入征收方案. 十

一、奖励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早签早腾地,可根据被征收人配合情况,在速评、速签、速搬等方面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房地征收中心根据征收基地、被征收人等实际情况,会同街、镇及项目建设主体共同商议确定,并列入征收方案. 十

二、资金管理 责任主体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审计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必要时可委托财务监理. 财务监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方案,严格执行监理制度,全程监管资金的使用. 未落实征收资金及必要的安置房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启动征收,一经发现违规启动,将严肃追责. 十

三、房源管理 项目所在街镇应根据项目情况向区房管局、区房地征收中心申报安置房源,并经区房管局审批后方可使用,项目结束后应将剩余房源归还区房管局. 十

四、强制执行

(一)项目依法启动征收后,由区房地征收中心牵头推进.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在受理区房地征收中心的调解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解;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收补偿决定;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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