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3

有的企业将改善劳动条件的钱挪作他用;

有的企业用砍掉劳动保护项目的办法来扩大生产;

有的企业不是从预防事故入手,要钱无钱,要物无物,出了事故,多少钱物都拿得出来.这样的企业和企业领导者,完全违背了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很危险的,终究要吃大亏. 一个企业要搞好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我们不能忘记,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企业发展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在生产中不重视安全生产,不注意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发生事故造成伤亡或职业病,以牺牲一些人的生命或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去换取产品,就失去了搞生产的目的和意义.所以,搞好安全生产与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指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 ,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企业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同志,以及各级工会,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绝对不应抱有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态度.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预防为主 ,是指在实现 安全第一 的许许多多的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它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 安全第一 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因此,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做到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规划以及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经济承包等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 安全生产工作是永远没有完结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必须长期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关怀,各项工作有很大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正确的方针政策是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没有正确的方针,就没有正确的行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就是要求我们企事业的领导者要把安全和生产统一起来,抓生产首先要抓安全,尤其是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这就是 安全第一 的含义. 预防为主 是实现 安全第一 的基础.就是要做到 防微杜渐 , 防患于未然 .要求把安全管理,由过去传统的事故处理型转变为现代的事故预防型,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出了事故,产生了职业病才去被动的处理后事,而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伤亡和职业病的发生. 有的人认为,完成生产任务是企事业的头等大事,必须全力以赴,而安全工作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因此出现 生产要硬指标,安全是软指标 , 抓生产瞪圆两只眼,抓安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生产大步跨,出点事故没有啥 的现象.这些现象与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完全背道而驰的.要解决这类问题,领导者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用辩证统一观点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工作的关系.在认识上、在实践中解决好生产和安全的矛盾.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又是统一的.所谓有矛盾,主要表现在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有时会冲突,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会影响生产的顺利进行.如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补救措施,有时暂时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开支,与生产进度和节约资金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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