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03
公开版 保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Bureau of Fair Trade for Imports &

Exports Ministry of Commerc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No.

2, Dong Chang An Ave., Beijing, China

100731 北京东长安街2号100731 电话(Phone):(86)-10-

85093406、

65198473、65198472 传真(Fax):(86)-10-85093407 调查问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1年10月13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税则号:

54024410、54024900和54026920,其中54024900项下产品的商品编码为5402490001. 现向你公司发放调查问卷,请于本问卷发出之日起37日之内将答卷回复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10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进口二处 案件调查人员:王栋、白明 应诉人情况 应诉人名称: (外文) (中文)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案件联系人姓名: 指定的代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目录答卷要求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及说明-4 第二部分 答卷具体要求-5 二.倾销调查问卷 第一部分 公司的结构和运作-9 第二部分 被调查产品-13 第三部分 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14 第四部分 国(地区)内销售-23 第五部分 对中国大陆以外其它国家(地区)的出口销售-30 第六部分 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31 第七部分 估算的倾销幅度-36 第八部分 核对单-37 三.附件

(一)证明-38

(二)表格-39 表1-1 股东情况-39 表1-2 董事情况-39 表1-3 关联公司情况-39 表1-4 经营状况-40 表1-5 产品生产能力及外购情况-41 表1-6 调查期内所销外购产品情况-42 表1-7 出口国(地区)市场总体情况-43 表1-8 所生产涉案产品近年库存情况-44 表1-9 投资情况-44 表3-1 出口销售客户-45 表3-2 中国大陆关联公司转售客户-45 表3-3 价格差异的原因-46 表3-4 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46 表3-5 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公司转售-49 表4-1 国(地区)内销售客户-52 表4-2 国(地区)内销售-53 表5-1 对中国大陆以外其它国家(地区)出口销售同类产品的国别情况----56 表5-1 对中国大陆以外其它国家(地区)出口销售同类产品的交易情况----57 表6 产品成本及相关费用-57 表3-4 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 在回答本问卷之前,请认真阅读答卷要求,并按照答卷要求准确完整地回答 答卷要求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及说明 1.本问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为裁定如果终止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而制订的. 2.本问卷向在本案立案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应诉的涉案企业发放,并同时在商务部网站上发布电子版. 3.本次复审调查将自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 4.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 7月1日至 2011年 6月30 日. 5.你公司应提供本问卷要求的全部信息,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以便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尽快对你公司的答复作出分析和裁定.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的充分合作将对案件的调查起重要作用.如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不予合作,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6.你公司应按照本问卷的要求提供生产、购买及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本问卷所指涉案产品包括你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地区)内销售的同类产品以及向其它国家(地区)出口销售的同类产品. 7.如果你公司只是贸易商参与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而没有生产被调查产品,你公司应当回答本问卷的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以及第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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