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0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

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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