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3 |
(二)生产用水循环利用,外排废水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棉回收再利用.
(四)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有矿山的企业、自行配套建设酚醛树脂生产装置的企业,要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
(四)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等管理应当依据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不新增授信支持.
(二)项目应获得投资、土地、环保、安全、信贷等有效认可或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应责令整改,不得投入试生产.
(三)各级工业和环保、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检查辖区内岩棉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岩棉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政府采购应选择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岩棉生产企业.
(二)矿渣棉生产企业,除产品质量执行GB/T11835《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9686《建筑用岩棉、矿渣棉绝热制品》外,其他应按照本准入条件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凡是不注日期的,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