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3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七)申请材料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提交下列材料: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登记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现场核验)1份;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4、申请人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村卫生室同意、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拟聘用的有关材料(非必要).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现场核验)1份;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1份;
5、相关培训、学历、考核证明1份. 申请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登记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现场核验)1份;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4、申请人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村卫生室同意、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拟聘用的有关材料(非必要);
6、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1份(现场核查).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咨询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
5320227、0631-528024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接收.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联系
电话:0631―5320227.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制发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