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3 |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5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人.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董事可兼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六条 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是公司的监督管理人员,监事由股东委派及撤换. 第三十条 监事在对公司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