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3
LXDR-2015-001001 莱西市人民政府文件 西政发〔2015〕3号 莱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决定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309国道―扬州路―扬州路南延―蓝烟铁路―204国道―芝罘路―深圳路南延―深圳路―康宁路―298省道―309国道之间区域(详见附件).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

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

硫含量大于30mg/m

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

三、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除外).

四、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燃煤热水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二十九兆瓦,燃煤蒸汽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三十五吨/小时.对"上大压小"建设燃煤集中供热设施的,实行区域用煤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

五、在309国道―洙河―南京路―204国道―芝罘路―深圳路南延―深圳路―309国道之间的区域(详见附件),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已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除外),于2015年底前全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自2016年1月1日起,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其余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已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除外),于2016年底前全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自2017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建设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或燃烧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市环保、发改、财政、工信、城建(含规划)、城管、工商、质监、供电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燃气、供电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大力发展"非煤化"供热,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提前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莱西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附件 莱西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存档.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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