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3 |
现将查出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你所的嘉诚达会师审字[2017]012号、嘉诚会审字(2017)第125号、嘉诚达会师审字〔2017〕第103号、嘉诚达会师审字[2017]033号等4份审计报告,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出具.其中:嘉诚达会师审字[2017]012号审计报告,未对银行存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审计程序;
未对存货进行监盘及计价测试;
在建工程未进行实地察看;
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未实施固定资产折旧测算程序;
无形资产未获取权属证明,未对摊销实施测算程序;
营业收入未获取合同等依据;
营业成本未对所结转的成本进行测算,未获取成本形成依据;
长期股权投资未注明持股比例;
在建工程未说明建设项目明细、未获得项目立项、预算资料,施工合同资料等;
实收资本未取得审计证据;
未获得房屋及车辆权属证明;
长期借款未取得借款合同资料;
附注中未披露重大资产抵押情况.嘉诚会审字(2017)第125号审计报告,未就项目投资、资金使用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审定表、明细表等),也未获取涉及厂房装修投资的相关合同.嘉诚达会师审字〔2017〕第103号审计报告,其他应收款账、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获取涉及调整事项的原始凭据.嘉诚达会师审字[2017]033号审计报告,未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或相关成本费用表)、未获取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简介说明、未获取与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等. 上述违规出具嘉诚达会师审字[2017]012号、嘉诚达会师审字〔2017〕第103号、嘉诚达会师审字[2017]033号审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上述违规出具嘉诚会审字(2017)第125号审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