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03 |
2018年12月27日 六盘水市高层次人才公寓入住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规范我市高层次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其他符合入住条件人员提供的政策性、周转性、过渡性住房.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对象
(一)市外交流到我市市直单位任职或挂职、兼职的县级干部.
(二)东西部扶贫协作选派到我市工作的党政干部及专业技术人才.包含经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到市直单位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的人员.
(三)全职引进到市直单位、市属国企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
(四)柔性引进到市直单位、市属国企工作的人才.主要为: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等;
2.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3.国(境)外经济金融、工程技术、科教文卫等领域知名专家,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
4."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中的"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
5.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没有购买商品房;
2.申请人工作单位不提供公租房;
3.属于柔性引进的,在我市连续工作时间一次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 分配标准 第五条 人才公寓入住按照"高端优先、时间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量人才层次、职称职级、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排序,按照《六盘水市高层次人才公寓分配原则标准表》(附件1),轮候分配.在房源不足情况下,按单位申请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
第四章 租金与入住管理 第六条 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六盘水市高层次人才公寓配套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执行,2019年约定租金标准为20元/平米.月,按年度据实结算支付.每一轮合同期满后,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和租赁水平现状,在保障服务品质的同时,适时调整租金标准. 第七条 人才公寓租金、物业管理费用、集中供暖费用由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入住期间产生的水、电、网络、燃气等费用由入住对象承担. 第八条 入住对象仅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供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居住.入住对象要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九条 人才入住期间,公寓设施物品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情形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入住对象负责. 第十条 人才公寓入住周期不超过2年,入住周期满的,不再享受入住资格.挂职干部、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人员的入住周期以实际的挂职、帮扶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