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03
人事委托代理协议书 狮人才代字 号 甲方:石狮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代理机构) 乙方:委托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人事委托代理协议如下: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人员 等 人进行人事代理.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人事代理服务:人事档案归整保管;

接转行政工资关系、连续计算工龄;

档案工资调整;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确认;

人才人事政策咨询、指导等.

2、乙方可按需要委托甲方:评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依据档案内容出具办理公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3、乙方若委托甲方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统筹手续,另附协议或在本协议第五条作具体说明. 甲方义务:以党和国家人事人才工作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认真做好乙方人事代理项目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与乙方联系人事代理工作;

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方便. 甲方不负责乙方除本协议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乙方义务: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代理内容相关的材料;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人事代理工作;

乙方人员如有工作单位或其他变动,应及时通报甲方.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委托甲方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费由保险经办机构按人员工资情况核定.乙方应将每年保险费及代办费于该年元月底前交付甲方,逾期未付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

3、 人事代理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就特定服务项目而签定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均可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裁决或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人事代理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时,按国家或省委、省政府,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才人事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石狮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地址石狮市金盛路人力资源大厦 地址:

电话:88588700

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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