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3 |
为确保我区医学诊疗活动中"医用三源"的安全可靠,保护广大医护人员及患者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精神和我区实际,就加强"医用三源"强制检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医用三源"强制检定监督 各市、县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简称"市县计量主管部门")应依据《计量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用三源"的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申报检定,明确指定执行相关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
当地不能检定的,市、县计量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部门书面请示,由上一级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各市县计量主管部门应加速完善对"医用三源"强制检定的监督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和整改不力的应依据计量法律法规实施相应的处罚. 请各市县计量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于2016年10月30日前对辖区内在用 "医用三源"的强制检定情况组织一次全面专项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治,努力杜绝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医用三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各市行政主管理部门于2016年11月底前汇总市县专项监督工作情况报我局.
二、强化 "医用三源"强制检定备案 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各市、县计量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人民政府推进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关要求,利用2016年度开展全面专项监督检查的契机,对辖区内在用的"医用三源"启动新一轮普查备案工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相应的基础准备.在普查备案过程中,应注意采集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有效性.(采集信息建议详见附件).
三、切实推进乡镇医院"医用三源"免费检定工作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486号),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对乡镇医院"医用三源"实施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各地在切实推进乡镇医院"医用三源"免费检定、保障相关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获得全面检定覆盖的同时,应积极将工作动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努力争取乡镇医院"医用三源"免费检定工作在政策、资金保障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支持和帮助.
四、强化"医用三源"强制检定监管技术保障 各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计量主管部门对"医用三源"的监督及普查备案工作,协助做好各项信息的提供、采集、整理、更新及现场检查活动.同时,通过参与"医用三源"强制检定专项监督及备案管理,及时跟进辖区内相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发展动态,主动完善、提升自身的检定能力及支撑计量行政监管的保障能力,切实履行《计量法实施细则》明确的各项法定职责. 附件:在用"医用三源"普查备案信息表(参考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16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印发 附件 在用"医用三源"普查备案信息表(参考格式) 使用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