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3 |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本项目正在积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将认真落实环保 三同时 措施.本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相符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本项目不是电镀企业. 相符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 本项目采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工艺、装备或产品. 相符
(三)品种单
一、连续性生产的电镀企业要求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 本项目不属于电镀企业. 相符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生产区域地面将设置防腐、防渗、防积液装置,生产线槽间有收集遗洒槽液. 相符
(五)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罐、管线按 可视、可控 原则布置,并设有相应的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本项目配有喷淋水洗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管线按 可视、可控 原则布置,并设有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相符
(六)新(扩)建电镀项目根据加工零部件的品种、数量等优先选用高效低耗连续式处理设备,并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Ⅱ级指标以上水平. 本项目涉及的硅烷化工艺不适用《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314-2006). 相符
(七)热浸镀企业除应符合
(二)、
(四)、
(五)条的规定外,企业规模还必须符合以下条款:
1、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或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
2、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本项目不属于热浸镀企业. 相符
三、资源消耗
(一)电镀企业(除热浸镀企业以外企业)有重金属和水资源循环利用设施.
1、镀铜、镀镍、镀硬铬以及镀贵金属等生产线配备工艺技术成熟的带出液回收槽等回收设施.
2、电镀企业单位产品每次清洗取水量不超过0.04吨/平方米,水的重复利用率在30%以上. 本项目不属于电镀企业. 相符
(二)热浸镀企业
1、锌锅采用电、天然气、冷煤气等清洁能源加热.能源消耗应低于35公斤标煤/吨产品.
2、现有企业生产用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0.2吨/吨产品,新建企业应低于0.1吨/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