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07-03

(二)该房屋若建立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出卖人同意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变更至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三)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所有欠款及费用,如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为保障该房屋的交付、户籍迁出以及供暖、供水等相关权益更名事项的履行,买卖双方约定如下: 第四条 买卖双方就该房屋产权转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承担约定如下: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手续,打印合同文本. 买卖双方应当于 年月日前,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 自办理完成合同备案手续之日起 日内,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纪服务

(一)出卖人、买受人义务 1.出卖人保证所提供的该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房屋上市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出卖人配合经纪机构查询该房屋权属信息,并书面告知所售房屋、附属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3.买受人保证所提交的身份资料、其它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具体状况予以充分了解. 4.买卖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本合同,配合经纪机构完成经纪服务.

(二)经纪机构义务 1.经纪机构的服务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2.经纪机构应向买卖双方出示其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等证件. 3.经纪机构应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查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查询核验该房屋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4.经纪机构协助买受人了解房屋相关信息,并书面告知由出卖人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房屋、设施设备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5.签订本合同前,经纪机构应当向买卖双方说明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6.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买卖双方书面同意,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卖双方的信息,或将上述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三)委托事项 1.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交易与房屋(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税费、市场行情咨询. 2.经纪机构接受买卖双方委托,就该房屋交易一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3.

(四)经纪佣金支付 1.佣金标准 经纪机构完成委托事项,出卖人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 %支付佣金,具体数额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买受人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 %支付佣金,具体数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支付方式 经纪机构同意买卖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经纪佣金. (1)一次性付款:买卖双方应当在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经纪佣金. (2)分期付款: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

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支付 ;

于房屋交付完成之日,支付 . (3)其他付款方式:

(五)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买卖双方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买卖双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签约当事人违约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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