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9-06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5日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负责. 食品经营者设立的前置配送服务点、自动售货设备放置点等场所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和网上办事指南,推进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咨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船舶供餐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经营期间主要靠泊点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业态的,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见附件
1、
2、
3、4).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还应当具有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除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标明经营场所用途、面积和设备设施位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食品许可时无法提供下列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一)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
(三)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许可事项的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包括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记录台帐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等);
(四)所销售散装熟食的的供货生产单位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
(一)项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八)食品贮存、运输(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饮品店和从事现制现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包括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还应当包括:
(一)供应商遴选制度;
(二)食品检验制度;
(三)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
(二)项规定的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二)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中央厨房申请的食品品种及工艺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5),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除外. 申请附件6所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笔录等文书,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进行现场核查的许可新证或变更申请事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