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3 |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②否存在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③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畜产品的行为;
⑤否存在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⑥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根据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4、监督检查措施 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调查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3)查阅、复制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和其他资料;
(4)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5)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5、监督检查程序 (1)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所及相关机构;
(2)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
(3)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