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3
涵江区新港城市综合体地块建设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涵江区新港城市综合体地块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期限 涵江区新港城市综合体地块建设项目涉及涵江区2013年度第03批次(预申请项目为涵江新港城市综合体A、B地块)、涵江区2013年度第04批次(预申请项目为涵江新港城市综合体C地块)、涵江区2013年度第15批次(预申请项目为涵江区新港建设项目D地块),征地拆迁涉及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周墩村、双福村,征地拆迁具体范围以省政府闽政地〔2013〕720号、491号、1260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红线为准. 征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涵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

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 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 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当做到 五公开一监督 ,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四条 征迁的实施 在征迁实施中,征迁人应及时将征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征迁协议等工作.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征迁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 两公告一登记 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进行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直接分户发放到位.

(二)被征地村集体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村集体财务专项科目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村级接待及清偿村集体债务.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 两证 )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

1982、

1986、

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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