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03

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不再进行最终报价: (1)投标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资质)证书及身份证明原件或提交的资格(资质)证书原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

(4)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产品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

(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谈判小组根据两次谈判的内容及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

二、成交原则

1、谈判小组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每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综合比较,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下以最终报价最低的为成交方.如最终报价相同,以产品质量好的优先;

最终报价相同且产品质量不能区分优劣的,由评委表决决定. 十

三、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财库【2011】181号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五条 的规定,给予中小型企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有效认定意见或按照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文件规定提供的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财务报表和县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监狱企业视同中小型企业,享受中小型企业同等政策待遇.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没有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将被视为不接受投标总价的扣除,用原投标总价参与评审.

4、声明格式见本文件附件. 十

四、质疑 依据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是受理质疑的主体.本项目采购需求及投标人资格要求,均由采购人制定,依据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涉及采购需求及投标人资格的异议,由采购人受理并答复.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起书面质疑:

1、对投标人资格或采购需求有异议的,由采购人受理并答复;

2、对采购程序、过程或成交结果有异议的,由代理机构受理并答复;

3、采购人、代理机构不接受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重复质疑;

4、采购人、代理机构接受质疑的联系方式见本文件第一部分;

5、详细程序及规定请参阅《财政部第94号令》.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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