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03

或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相关省、市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公交化管理的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十六条 道路客运实行运价油价联动.燃油价格以成品油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4910元/吨、0号柴油价格4325元/吨(2005年7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我省成品油价格)为计算基础,每当上述代表成品油价格累计平均上升或下降500元/吨(即0号柴油累计增加或降低0.43元/升,90号汽油累计增加或降低0.37元/升)及其整数倍,城际班车客运票价相应增加或降低 0.005元/人公里及其整数倍的燃油附加费;

农村班车客运票价相应增加或降低 0.0025元/人公里及其整数倍的燃油附加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和运输价格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输成本、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率等信息.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八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票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市场和经营情况等确定具体执行票价.为保证票价相对稳定,具体执行票价变动的最短周期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

(一)具体票价执行前,客运经营者按照本规定

第二章规定,向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佐证材料,经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在客运站公布7天后执行.

(二)当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实际执行时间超过执行期限时,客运站应按基准票价售票.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当保持运输价格的基本稳定,不得频繁变动价格.经营者变动价格应提前7天公布.

第四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三条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办理退票.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站、货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一)客运站应当在售票大厅醒目位置公布营运线路、车型等级、基准票价、具体执行票价、讫止时间、减免政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客运站应当严格按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核准的票价售票.

(二)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营运客车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统一式样的票价表,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表 (详见附件1)或 ***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表(详见附件2) 和 ***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表 (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客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含)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售票.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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