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9-07 |
1、项目特点 长春富维安道拓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长春一汽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8月,其与美国安道拓控股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长春富奥-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公司原址位于长春宽城区九台路(即铁北厂区)及一汽二厂区,2006年铁北厂区座椅、仪表板、门板和泡沫等内饰件产品的生产线搬迁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随后铁北厂区顶棚、汽车后围和二厂区捷达仪表板装配线搬迁至高新技术开发区. 2009年,公司更名为长春富维-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江森自控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将汽车座椅业务剥离出来,单独成立上市公司,更名为安道拓亚洲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正式更名为长春富维安道拓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富维安道拓公司 ),公司更名后经营实体和范围不变.公司股比由双方股东各持50%更改为:一汽富维持股51%,安道拓持股49%. 公司现主要为一汽大众、一汽轿车、一汽解放公司配套,生产各种车型的座椅、门内板、仪表板、副仪表板等产品,是一汽大众、一汽解放公司的A级供应商、一汽轿车公司核心平台供应商,一汽集团公司整车发展的核心零部件供应商. 目前,富维安道拓公司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有两个厂区,分别为本部厂区和华信厂区,两个厂区由温州街相隔.本部厂区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4736号,占地面积84000m2,现有职工约2300人,主要从事汽车仪表板总成和汽车座椅总成的生产,年产汽车仪表板总成36.0万辆份、搪塑表皮51.0万辆份、汽车座椅总成95.0万辆份(其中有55.0万辆份需要外购座椅泡沫进行生产);
华信厂区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4436号,占地面积9144m2,现有职工约360人,主要从事汽车门内板的生产,年产汽车门内板总成90.0万辆份. 2019年1月,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主动参与国内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富维安道拓公司拟投资5700万元建设长春富维安道拓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汽车仪表板及门内板扩建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华信厂区现有厂房内新增一条汽车门内板生产线,从事330B汽车门内板总成的生产,预计年产330B汽车门内板总成13.0万辆份;
租用本部厂区东侧的长春汽车滤清器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房作为新租厂区,新建一条汽车门内板生产线和两条汽车仪表板生产线,主要从事HS
5、HS7汽车仪表板总成及HS5汽车门内板总成的生产,预计年产HS
5、HS7汽车仪表板总成5.46万辆份,HS5汽车门内板总成4.5万辆份. 本次新租厂区不设置注塑、搪塑工序,不新增注塑及搪塑产能;
新租厂区的注塑工序依托本部厂区和华信厂区生产,搪塑、火焰处理工序需要依托本部厂区生产.综上,本部厂区及华信厂区涉及注塑件、搪塑件的新增产能,但不涉及新增生产设备及人员,其中本部厂区新增HS
5、HS7仪表板注塑件5.46万辆份,搪塑件9.96万辆份,华信厂区新增HS5门内板注塑件4.5万辆份. 根据国务院2017年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规定,受长春富维安道拓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吉林省春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该公司汽车仪表板及门内板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异氰酸酯组合料等有毒原材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生态环境部令[2018]第1号《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的规定,本项目属于 十
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7塑料制品制造 中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项目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评价单位通过对现场勘察和调查,以及对工程相关资料和区域环境资料的分析,根据国家、吉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照环评相关技术导则编制完成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吉林省惠津分析测试有限公司的热心帮助,并得到了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 项目为报告书项目,首先研究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对项目进行初步工程分析,进行项目现场踏查,展开初步的现有污染源调查及环境现状调查,根据初步工程分析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确定项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随后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
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进行项目工程分析,分析项目的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进行地表水、大气、声、固体废物、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和环境风险分析. 第三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 根据污染源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具体流程见下图1. 图1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3、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 本项目关注的环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水情况,提出相关防治措施或建议;
(2)针对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工艺废气的产生及排放情况,提出相关防治措施或建议;
(3)针对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的产噪情况,提出相关防治措施或建议. (4)针对本项目固废特征,按照收集、暂存及储运分别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及建议.
4、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通过对项目较为细致、全面的评价,评价单位认为:长春富维安道拓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仪表板及门内板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在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可被环境所接受.本项目在采取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 因此,本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选址合理,建设可行. 第1章总则1.1 编制依据 1.1.1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修订并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2.26修订并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修订并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2016.11.7);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12.26修订并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12.26修订并施行). 1.1.2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及文件 (1)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
(2)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12.1);
(3)国家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及生态环境部令[2018]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4.28);
(4)生态环境部令[2018]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1.1);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5.1修改);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令[2017]第4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2017.7.28);
(7)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改委令[2016]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1);
(8)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2012.7.3);
(9)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2.8.7);
(10)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5]178号《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2016.1.4);
(1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2013]104号《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2)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6]150号《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13)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14)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15)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16)国务院令[2018]第22号《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1.1.3 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1)《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月修改施行);
(2)《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7.10.23);
(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5.29);
(4)《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7.1);
(5)《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吉政发[2016]22号);
(6)《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吉政发[2016]23号);
(7)《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吉政发[2016]40号);
(8)《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
(9)《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15号);
(10)《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
(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吉环控字[2008]8号);
(12)《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6]4号);
(13)《关于印发长春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长府发[2016]14号);
(14)《关于印发长春市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长府发[2016]18号);
(15)《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7]4号);
(16)《关于印发长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7]5号);
(17)《吉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吉环管字[2012]13号);
(18)《吉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吉环管字[2012]14号);
(19)吉林省环保厅吉环管字[2012]18号《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20)吉林生态环境厅[2019]1号《关于部分城市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排放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公告》;
(21)吉林省环保局[2005]13号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
(22)长春市环保局长环管[2014]41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11月4日. 1.1.4 评价技术导则及有关规范 (1)原环境保护部HJ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2)生态环境部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3)生态环境部HJ2.3-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4)原环境保护部HJ2.4-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5)原环境保护部HJ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6)生态环境部HJ169-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7)原环境保护部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8)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388-2004《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1.1.5 项目文件、规划文件 (1)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
(2)《吉林省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现状调查报告汇编》;
(3)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项目技术资料及图纸;
(4)长春富维安道拓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春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评合同. 1.2 评价目的 通过现有污染源调查及本项目详细的工程分析,确定现有厂区及本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问题,在区域环境现状调查基础上,分析预测本项目在运营期对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声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对本项目 三废 和噪声污染治理措施进行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论证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整改建议,把本项目可能产生的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从保护环境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为有关领导部门的环境保护决策和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投产后的日常环保管理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