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04

(六)强化管理,规范现有锅炉及燃料企业.

1、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锅炉进行全面自查,严格按照 三同时 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对手续不齐全的锅炉依法进行查处,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

2、加强对淘汰锅炉进行抽查检查,严格执法,防止已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复用.

3、加大对燃料销售企业、燃料使用企业的燃料质量的抽测频次,加强对发现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锅炉污染整治考核管理体系 根据环境保护 一岗双责 责任制要求,对锅炉任务进行监督跟进和考核评估,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的责任单位予以约谈问责.

(二)强化锅炉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严格落实能评和环评制度以及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等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锅炉.环保、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确保锅炉符合能效和环保要求、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加强执法处罚力度 各镇(街)道加强对纳入整治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治理工作.对存在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复查时仍出现超标排放的,依法启动按日计罚.对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

拒不落实停产要求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予以严惩.加大监督性监测力度,对锅炉使用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性监测,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监督锅炉使用企业达标排放.

(四)落实工作责任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协调做好辖区内工业锅炉淘汰的各项工作;

(2)对新上、改燃清洁能源的锅炉须重新办理锅炉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

(3)对拆除、报废、注销、停用或改燃清洁能源的锅炉办理报废、注销、报停等相关手续;

(4)加强淘汰锅炉监管,对企业申请停用、注销或报废的锅炉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于已纳入淘汰名单的锅炉,不得为其办理复用手续;

(5)建立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锅炉淘汰企业建档资料(环保部门把关,扫描版)、铅封照片(质监部门把关,电子版)报送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6)建立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淘汰锅炉汇总表格(附件2,电子版加盖镇环保、镇质监部门公章并发区环保、区市场监管局端口). (7)监督企业完成锅炉拆除或者关键部件拆除及铅封工作,做好记录,并填写《锅炉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3);

(8)加强对锅炉的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若发现违反淘汰要求,不淘汰锅炉或恢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必须从严从重惩处,强制关停,确保淘汰成效.

2、区环保部门 (1)统筹开展锅炉淘汰工作,编制淘汰方案;

(2)指导和推动锅炉在线监测安装联网,推动高污染小锅炉的淘汰并做好建档资料归档;

(3)加大执法力度,对使用不符合环保审批燃料的锅炉、未批先建、超标排放的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3、区质监部门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锅炉准入的文件要求,严把新建锅炉准入关. (2)配合做好锅炉淘汰整治和节能环保锅炉推广工作,对于省明令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相关规定责令使用管理人停止使用并按《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办理锅炉停用或者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拒不改正或者再次投入使用的按《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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